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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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与依据】为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 展,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 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 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分布式发电管理暂 行办法》《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定义】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负荷 侧开发、在配电网接入、原则上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的光伏发 电设施.

第三条【分布式光伏发电投资主体】鼓励符合法律规定的各 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自然人作为 投资主体,依法依规开发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分布式光伏发电分类】分布式光伏发电分为自然人 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投资建设、 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380伏的分布式光伏; 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投资 建设、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干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 -1-
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市 政、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附 属场所建设,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0千伏(20千伏)及以下、 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 接入电力用户内部电网或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不直接接入公共 电网),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5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20 兆瓦或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10干伏(66千伏)、总装机容 量不超过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以上条款中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应当位于同一用地产权红 线范围内.

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模式】分布式光伏上网模式包 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

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上网电量应当按照有关 要求公平参与市场化交易.

涉及自发自用的,用电方、发电项目 应位于同一用地产权红线范围内,或用电方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 同一法人主体.

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 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 电上网模式: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必须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项目投 -2-
资主体应通过配置防逆流装置实现发电量全部自发自用.

第六条【营商环境和投资主体基本要求】各地要优化营商环 境,规范市场秩序,不得设置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相关条件.

各 类投资主体要充分考虑电网承载力、消纳能力等因素,规范开发 建设行为,保障分布式光伏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条【职责分工】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开 发建设和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 指导下,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 和运行的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分布式 光伏发电的国家政策执行、公平接网、电力消纳、市场交易、结 算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电网企业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条件的 落实或认定、电网接入与改造升级、调度能力优化、电量收购等 工作,配合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 提升措施评估.

有关方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等规定做 好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行业管理 第八条【国家层面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编制 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要, 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建筑、交通、工业等领域实现多场景融合 开发应用: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与运行 的全过程监测,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发展新 -3-
形势及时健全完善行业政策、标准规范等.

第九条【省级规划和发展规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做好本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能源发展与国家级能源、电力、可再生 能源发展规划的衔接,统筹平衡集中式光伏电站与分布式光伏发 电的发展需求,指导各级能源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电力供需形势、 系统消纳条件、电网接入承载力等,提出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 建设规模,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引导合理布局,指导电网 企业做好配套的改造升级与投资计划.

第十条【地方具体落实】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 积极推进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开发利用.

分布式光伏开发应尊重建 筑产权人意愿,各地不得以特许权经营等方式控制屋顶等分布式 光伏开发资源,不得限制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平等参与分布 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

利用农户住宅建设的,应征得农户同意, 切实维护农户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农户意愿、强制租赁使用农户 住宅.

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备案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明确分布式光伏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等, 并向社会公布.

备案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 质服务.

备案机关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开分布式光伏发 -4-
电项目备案服务指南,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 提高工作透明度,为投资主体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备案,不得擅自 增加备案文件要求,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 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 移设置障碍,不得以备案、认证、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 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第十二条【备案主体】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按照“谁投资、 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 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 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 目由投资主体备案; 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 人名义备案,本办法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可不作备案主体 变更,但投资主体应主动向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告知相关信息, 明确承担项目运行维护的主体及相应法律责任.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自投资主体利用非自有场所 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仍应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备 案,上网模式可采用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第十三条【备案信息】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信息应包 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 模式等.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容量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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