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琼建定函[2024]200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台风“摩羯”灾后恢复重建有关工程计价 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台风“摩羯”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 关部署要求,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项目参 建各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台风“摩羯”灾后恢复重建有关工程 计价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次台风属于不可抗力,其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 失,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无约定的按《建设 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示范文本)》(2017)中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调整 合同价款.
二、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 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 承包人承担.
三、因台风影响造成的监测、检测及专家论证费用增加由 发包人承担.
四、台风来临前,为减少台风损失,应发包人要求或施工 单位报送发包方同意后所发生的加固、遮蔽遮挡等措施增加的
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由发包人承担.
五、由于台风造成不能按时峻工,其工期应合理顺延.
发 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六、灾后复工复产过程中,各参建主体应做好有关技术资 料、影像资料等证据的收集和工程量确认工作,对在建工程因 台风影响造成的损失和工程清理、修复费用据实结算,由发包 人承担,具体内容包括以下: 1.基坑排水、地面、道路开裂或沉陷等应急处理工程.
2.坑槽清淤、塌方开挖、清洗工程.
3.服务于工程实体项目的措施项目(如脚手架、模板及支 撑、安全网、防护设施等)的修复.
4.钢筋工程的拆除、修复及重新制作、安装.
5.管网工程的修复及清淤.
6.已进场用于实体工程的材料、设备及苗木的损失.
7.已完成的实体工程需进行修复或重新施工的.
以上项目产生计日工的,原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 行;无约定的可参考当前市场计日工单价.
七、本意见未尽事宜请咨询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
本意 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海南 背住房 设厅 2024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