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单位管理费》海府办【2011】150号关于印发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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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1115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海口市政府投 资项目引资管理暂行办法》、《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项 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管理,水利、交通项目的实施可按行 业管理要求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发改主管部门通过比选委托或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 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代理和施工代建管理 工作.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为国有控股公司.

第四条市发改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根据年度政府投 资项目计划确定代建单位,并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与代建单位及使用单位3方签订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委托合同》和《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代建委托合 同》(以下统称代理代建合同).

代建项目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履行使用 单位职责,签订代理代建合同.

财政、住建、规划、土地、审计、监察、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代建项目的管 理和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行代建单位总制,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履 行建设项目业主职责,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承担项目前期和施工代建管理工作,组 织办理规划选址、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工程结(决)算和项目移交等相关工 作,配合参与征地工作,负责协调项目参建各方的关系,对工程的投资、工期、质量、安 全控制等承担责任.

第二章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六条前期代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 (二)办理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配合提供项目征地所需的立项及规划选址资料: (三)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移交: (五)做好其他前期代理工作.

第七条施工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报批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并报送 相关部门备案: (二)负责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招标方案及相关法规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和材料设备采购等开展招标工作,并签订有关合同: (三)协调配合土地、住建部门和项目所在辖区政府,落实项目的建设用地和征地拆 迁工作:
(四)负责办理规划报建、施工许可、峻工验收备案、工程结(决)算、移交和组织 保修等工作: (五)做好其他施工代建工作.

第八条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市政府批示及政府投资计划,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 规模、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提出意见,配合做好项目前期及施工管理工作: (二)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的评估审查工作: (三)参与工程质量及施工进度的监督工作: (四)参与工程峻工验收并负责产权接收工作: (五)对于承担项目资金自筹任务的使用单位,应建立项目建设专门账户,确保自筹 资金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六)按要求做好使用单位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九条市发改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拟定前期代理单位并报市政府批 准后,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与前期代理单位及使用单位3方签订《海口市政府投资 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委托合同》.

第十条前期代理单位组织办理项目的立项、规划选址、环评、节能减排以及可行性 研究报告等前期审批手续,前期工作完成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前期工作移交.

第十一条市发改主管部门根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拟定施工代建单位并报市政府批 准后,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与施工代建单位及使用单位3方签订《海口市政府投资 项目施工代建委托合同》,报市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施工代建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进行限额设 计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初步设计及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 报告批准投资估算10%以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重新编制报批.

经 批准的工程概算是项目投资控制和对代建单位考核的依据.

第十三条施工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施工图设计和编制工程预 算,工程预算须提交市发改、财政、审计、住建(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代建单位按照《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代建委托合同》约定对项目 建设施工进行组织管理,并做好项目的峻工验收备案,工程结(决)算和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前期代理和施工代建单位必须按规范建立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并做好移 交工作.

第十六条施工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项目质量缺陷维护,保修期满 并办理移交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十七条前期代理和施工代建单位每月定期向市重点办、发改、财政、住建(或行 业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等报送《政府投资项目代理代建工作月报》.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设立工程建设资金专户,专 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前期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

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款由前期代理单位根据 项目进展情况报市发改主管部门审批拨付.

第二十条《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代建委托合同》签订后,施工代建单位根据实际 工作进度,向市发改主管部门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累计达到工程概
算80%时暂停拨付资金,待工程峻工验收合格后,以市审计部门核准的峻工结算为依据办 理结算,并预留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

第二十一条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以政府批准概算总投资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费 总额为基数,按1%-3%的费率计算.

其体费率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分档确定(见附表).

前期代理单位管理费占代建管理费总额的20%.

施工代建单位管理费预留10%待峻工验 收1年后支付.

第五章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按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 定》(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奖励额度及违约责任.

代建单位完成 建设管理,工期提前且质量优良的,予以奖励:超出工期、概算或质量不合格的,按合同 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代理代建的,市有关主管部门记入信誉档 案,作为进入本市代建市场的优选资格,未按合同规定完成项目代理代建的,对违约信息 进行公示并记入不良记录管理档案.

第二十四条前期代理单位因工作质量缺陷造成工程损失和施工代建单位擅自变更项 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以及虚高概算的,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限制或禁止参与本 市政府投资项目的代理代建工作.

第二十五条施工代建单位未按批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或擅自不招标的,由市有关 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使用单位未按要求配合代建单位完成相关工作,致使项目进度严重滞后 的,或不及时接收已验收合格项目的,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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