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琼府办(2006)6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 生态环境,减轻水、旱、风沙灾害,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海 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过程
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破坏地貌植物、降低水土保持功能等,都必须 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含农民)在生 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 治理的,应当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治理.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做好水土保持的前提下,免交水土保 持设施补偿费: (一)兴办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福利院、孤儿院等社会 福利事业项目; (二)个人修建住房.
第四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对损坏水土保持工程及其它水土保持设施的,按其恢复同等 标准的造价收取;
(二)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按 实际占用植被面积每平方米0.5元收取; (三)其他生产建设项目损坏水土保持生物设施的,按生产建设占 地面积每平方米1一2元收取.
第五条水土流失防治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自行防治并经验收 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予征收; (二)因技术等原因不能自行治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按水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中水土保持措施建成所需实际费用交纳水土流 失防治费; (三)对于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而从事采矿、修路、办厂、烧制砖 瓦、石灰等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对其造成水土流失的,按下列规定 中的一种征收方式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不得重复征收.
1.按破坏地表植被和废弃物占地面积征收,每平方米1一2元.
2.按倾倒废(弃)土、弃渣等物质体积征收,每立方米1一3元.
3.采矿、石灰、水泥等弃土弃渣量按下表所列收费标准计收.
产品名称、计收单位收费标准(元)、产品名称、计收单位收费标准 (元) 水泥 吨 1.0 钛矿 吨 2.0 石灰 吨 0.5 铁矿 吨 1.0 采石 立方米 1.0 硫铁矿 吨 1.5 煤炭 吨 1.0 萤石矿 吨 1.5 铜 吨 400 金 克 1.0 4.上表未包含者以及不便以面积或体积计算收费的,可按产品销 售价的1%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
第六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使用范围: (一)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恢复、维修、管理和养护,水土保持林
草措施增植与补植; (二)水土流失调查、勘测、规划和设计; (三)水土保持监督、监测; (四)水土保持监督监测仪器设备购置、维修; (五)水土保持技术、宣传、培训、试验研究和科技成果的推广与 应用等.
第七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征收.
跨市、县或省级以上审批(或核准)立项的生产建设 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八条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 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 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征缴,实行银行代收,款项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
第九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