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621.883 内六角花形螺钉旋具 GB5358-85 Hexagon spline screwdrivers 本标准适用于旋拧性能等级为4.8级的内六角花形螺钉的内六角花形螺钉旋具(以下简称旋具).
1型式和尺寸 1.1 旋其的型式如图所示.
Ly(L=) 411 1.5×45 CE CM 51 1.2旋具的外彩尺寸按表1的规定.
表1 mm Ls Lm 代号 p 基本尺寸 公差 基本尺寸 公差 基本尺寸 公差 基本尺寸 基本尺寸 公差 公差 215 235 125 T 30 240 240 150 3.30 5.57 290 310 200 210 ±1.5 235 ±1.5 100 ±1.5 H14 0.5 40°± 5 260 285 T40 150 310 335 200 4.57 6.70 360 385 250 注:3)杆图截直径d圆整成繁数.
国家标准局1985-09-06发布 1986-07-01实
GB5358-85 ②Ls、Lm分别代表塑柄族具和木柄族儿的全长.
1.3旋具工作部分的六角花形尺寸(以下简称六角花形尺寸),按表2的规定.
表2 mm A B 代号 适应的螺钉 R 基本尺寸 极限偏差 P 基本尺寸 极限偏差 T30 M6 5.575 3.990 -0.070 -0.070 1.181 0.463 T40 0.145 4.798 -0.145 6.705 1.416 0.558 注:表中所列的六角花形尺寸系参考GB2670一81《六角花形尺寸》.
②六角花形尺寸的公差带沿六角花形的周边是等宽的.
1.4标记:旋具的标记由产品名称、代号、旋杆长度和标准编号组成.
标记示例:内六角花形螺钉旋具T30×200GB5358一85.
1.5六角花形的形状和位置公差包容在尺寸公差带内.
2技术要求 2.1旋杆应采用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的钢材制造.
旋柄用硬质杂木或塑料制造.
2.2旋杆在50mm长度内,直线度不大于0.5mm.
2.3旋具的工作部分应同旋柄在同一轴线上,不应有明显的偏移.
2.4 旋杆表面不应有裂纹、伤痕等缺陷.
2.5旋杆需经表面处理,其色泽应均匀一致.
2.6旋杆工作部分的硬度应不低于HRC40.
2.1旋具的试验扭矩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试验扭矩,Nm 代 号 4.8级 T30 5 96 T40 14.46 2.8 旋具经扭矩试验后,不应有影响使用的永久变形.
2.9木质旋柄的含水率为8~16%.
2.10 木质旋柄的表面应平整光滑,不得有裂纹、蛀孔等缺陷,而且表面应涂光亮油漆 2.11 塑料旋柄应表面光滑、无毛刺.
2.12 采用电镀的旋杆、套箍,其电镀层厚度应不低于8μm.
2.13 旋具的旋柄、旋杆、套箍应装配牢固.
2.14旋具在正常的贮运条件下,防锈期为9个月.
GB5358-85 3试验方法 3.1六角花形尺寸用专用量规检验,专用量规应按GB5357一85《内六角花形扳手》附录A的规定制 造.
3.2直线度用量程为0~50mm的刀形直尺和塞尺测量.
3.3旋具工作部分和旋柄的轴线偏移用目测检验,应符合2.3的规定.
3.4表面质量以目测检验.
3.5硬度试验按GB230一83《金属洛氏硬度试验法》的规定,在距端部两倍于杆径的长度范围内 测试3点,如有1点不合格,则在距该点3~5mm的对称位置上,再测试2点,如这2点合格,则 可判为合格.
3.6扭矩试验按下列规定进行: 3.6.1扭矩试验在专用扭力试验机上进行.
3.6.2旋具的工作部分与六角花形试孔的啮合深度应不小于表1中尺寸的70%,试孔表面硬度不 低于HRC60.
3.6.3在旋柄处缓慢地加载,直至表3的规定值,保载1min后,卸去载荷,经试验的旋具应符合 2.8的规定.
3.7电镀层厚度试验按SG295一83《日用五金制品金属镀层的厚度测试方法阳极溶解法》的 规定,有争议时,按SG298一83《日用五金制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厚度测试方法金相显微 镜法》的规定进行.
3.8木质旋柄的含水率用木材含水率测试仪测定.
4检验规则 4.1产品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产品合格证.
4.2用户可按本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抽验,其中六角花形尺寸、扭矩、硬度为主要项目,其余为 一般项目.
4.3产品的交收检验按GB2828一81《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的规定进行.
4.4产品的检验按一般检查水平目和二次抽样方案的规定逐项进行,其主要项目的合格质量水平 (AQL)为4.0,一般项目的合格质量水平(AQL)为6.5.
4.5提交检验批,应由相同规格、型式的产品组成.
4.6在检验中,对样本中出现的不合格品和经试验后损坏的样品,制造厂应予更换.
4.7经检验拒收的产品,可由制造厂重新分类或修整后再提交验收.
5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5.1标志 5.1.1产品应在易见部位清晰地标出商标、产品代号、规格、性能等级等内容.
5.1.2包装上应标有下列内容: .产品名称: b.规格: c.性能等级; d.数量; e.重量: .制造厂名称和商标: g.出厂“日期;
GB5358-85 h.必要的储运指示标志.
5.2包装 5.2.1产品应经防锈处理后进行包装,包装箱内应衬有防潮纸,并附有合格证和装箱单.
5.2.2包装的型式、尺寸、材料由供需双方协议规定.
5.2.3包装件的重量应符合运输部门的规定.
5.8运输与贮存 5.3.1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潮、防晒、防腐和防止碰撞.
5.3.2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室内,不得与容易引起产品锈蚀的化学物品共贮一室.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由全国工具五金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天津市扳钳工具工业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豁然、方和伦、杨文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