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7. 150. 40 YS CCS H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1643-2023 电镀专用镍 Electrolyticnickel forplating 2023-12-20发布 2024-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YS/T1643-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本军、陈胜利、孙治忠、郑军福、李改变、周通、于英东、吴帅锦、王府、杨贵严、 苏兰伍、卢建波、张希军、衣淑立、殷志涛、陈大林、吴川眉、王焱、杜玉、吴瑞玲、陈涛、冯建华、文占杰、 史金鹏、金岩、张峰瑶、周海荣、白期、李文、刘威.
YS/T1643-2023 电镀专用镍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镀专用镍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随行文件 和订货单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通过电解工艺生产并应用于中高端电镀行业的镍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面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8647(部分)镍化学分析方法 GB/T26022精炼镍取样方法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分类 产品牌号为Ni9997;产品按尺寸分为大板镍、小块镍.
注:大板镍是未经剪切处理的产品,小块镍是经过剪切处理的产品.
5技术要求 5.1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规定.
表1电镀专用镍的化学成分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 () Co含量, 杂质含量,不大于 杂质含量总和 不小于 不大于 不大于 99.97 0.02 C s P S Fe Zn As 0.005 0.002 0.001 0.001 0.004 0.0008 0.0008 0.03 0 005
YS/T1643-2023 表1电镀专用镍的化学成分(续)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 (NiCo)含量” Co含量, 杂质含量,不大于 杂质含量总和 不小手 不大于 不大于 Cd Sn 9S Pb Bi A1 Mn Mg 99.97 0.02 0.001 800 0 00030.0003 0.0003 0. 0008 0.0003 0.001 0. 001 NiCo含量为100%减去表中“杂质含量总和"所得.
b 杂质总和为C、Si、P、S、Fe、Cu、Zn、As、Cd、Sn、Sb、Pb Bi、Al、Mn.Mg杂质元素实测值之和 5.2外形尺寸 产品的外形尺寸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外形尺寸及其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电镀专用镍 长度×宽度 厚度 长度、宽度允许偏差” 厚度允许偏差” 880×880 8~25 ±7.5 ±1 大板镍 880×860 8~25 ±7.5 ±1 100×100 8~15 ±5 ±1 小块镍 50×50 10~15 ±4 ±1 25×25 10~15 ±2.5 ±1 当需方要求允许偏差全为“"或全为"一"单向偏差时,其值为表中相应数值的2倍.
5.3外观质量 5.3.1产品表面及夹层应洁净,无污泥、油污、电解液等.
5.3.2产品边缘不应有树枝状结粒及密集气孔(允许修整).
5.3.3产品表面不应有直径大于3mm的密集气孔,直径不大于3mm的密集气孔区总面积不应超过镍 板单面面积的15%.
5.3.4产品表面高度大于3mm的密集结粒区总面积不应超过镍板单面面积的15%.
注:25mm×25mm镍板面积上有9个以上气孔或结粒称为密集气孔区或密集结粒区.
5.4内部质量 大板镍内部应无夹杂缺陷.
5.5其他要求 如需方对产品化学成分、尺寸有特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试验方法 6.1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的测定按照GB/T8647(部分)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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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T1643-2023 6.2外形尺寸 产品的外形尺寸采用相应精度的量具测量.
6.3外观质量 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法检查.
6.4内部质量 大板镍内部质量采用敲击法检查,镍板夹层表现为虚声,需剪切做进一步判断;镍板内部质量正常表 现为实声.
7检验规则 7.1检查和验收 7.1.1产品由供方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文件及订货单的规定.
7.1.2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照本文件的规定进行检验.
如检验结果与本文件或订货单的规定不符, 应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属于外形尺寸、外观质量或内部质量的异议,应在收到 产品之日起15天内向供方提出:属于化学成分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0天内向供方提出.
如需 仲裁,应由供需双方在需方共同取样,依据第三方检验结果来判定.
7.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产品应由同一循环系统、同一生产周期生产的产品组成;每批产品重量不 应超过200t.
7.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化学成分、外形尺寸、外观质量和内部质量的检验.
7.4取样与制样 7.4.1化学成分应逐批检验,试验样品的取样、制样应按照GB/T26022的规定进行.
7.4.2外形尺寸、外观质量、内部质量应逐块(件)检验.
7.5检验结果的判定 7.5.1检验结果的数值按照GB/T8170的规定进行修约,并采用修约值比较法判定.
7.5.2产品化学成分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5.3产品外形尺寸、外观质量、内部质量不合格时,判该块产品不合格;整捆、整桶或整箱内产品外形 尺寸偏差率应不大于5%,否则判该批不合格.
8标志、包装、运输、贮运及随行文件 8.1标志 每个外包装应注明: a)产品名称;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