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陕西省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汲取事故教训做好当前新区建筑施工领域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新城开发建设部,各参建单位: 近期,全市建筑施工领域连续发生多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 3人死亡.
2月28日16时,莲湖区一棚改项目工地发生工人坠 落事故;3月1日,经开区一商砼站内发生拉沙车司机被砸事故; 3月3日3时,高新区一市政工程发生工人被工程车卷入事故.
当前正处于全国“两会”期间,且各类建设项目陆续开复工,新 进场人员和岗位调整人员较多,安全生产形势尤为严峻.
为深刻 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新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坚决 防范逼制生产安全事件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增强安全生产责任 各新城开发建设部要深刻认识当前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 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安全生产工作摆 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和分 管负责同志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督促辖区建设项目项目经理、 总监和专职安全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严格在岗履职,督促辖区两
类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建 设.
同时,加大对辖区建设项目及两类企业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核 查力度,确保“先安全、后生产”.
二、全面排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各新城开发建设部要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 查开项目复工程序履行情况、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开展情况、施工 现场管理情况以及安全技术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要紧盯项目施工 现场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等高风险环节和深基坑、 高大模板等危大工程,聚焦两类企业潮湿环境用电、临边作业、 车辆安全等方面,全面排查各类风险隐患,加强夜间施工车辆、 设备运行安全管理,杜绝疲劳驾驶或违章操作等问题.
要坚持“立 行立改”原则,对发现的问题隐患,明确整改措施、整改责任、 整改时限和整改要求,及时化解消除并进行复核,确保整改到位.
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或企 业,要综合采取约谈、重点监管、停工整改、高限处罚等手段严 格惩处.
三、规范教育,强化人员安全意识 各新城开发建设部要督导辖区建设项目及两类企业企业进 一步规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特别是针对新进场员工或 岗位调整人员和各类移动式机械、材料运输车辆和渣土车等驾乘 人员,严格落实三级教育、岗前教育、班前培训和专题教育要求, 同步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时间、内容 2-
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确保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各项安全生产知识和 操作技能.
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演练活 动,持续提高从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救能力.
请各新城、园办于3月11日16时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新 区住建局(邮箱:2237732721@) 附件: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 版)检查指引 陕西省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42日 (联系人:张钊 联系方式:)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惠 判定标准(2024版) 检查指引 第一条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 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 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市政工 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 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 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 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 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
筑施工活动或超(无)资质承揽工程; 有关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 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 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 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 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 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 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 名义承揽工程.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 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超越本单位资 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 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