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71. 060.50 CCS G 12 T/CIEP 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团体标准 T/CIEP0031-2023 羟乙基纤维素副产硝酸钠 Sodium nitrate of hydroxyethyl cellulose by-product 2023-08-23发布 2023-09-01实施 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 发布
T/CIEP 0031-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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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归口.
有限公司、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北京中吉节能环保研究中心、北京理工大学、中国计量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雷、王书昌、薛震、纪龙、孙洁、李小平、杨斌、梁缙、邵自强、王飞俊、 朱培武.
T/CIEP 0031-2023 羟乙基纤维素副产硝酸钠 警告:使用本文件的人员应有正规实验室工作的实践经验.
本文件并未指出可能的安全问题.
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羟乙基纤维素副产硝酸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羟乙基纤维素副产硝酸钠.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4553工业硝酸钠 GB/T6678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9735化学试剂重金属测定通用方法 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463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15603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 HG/T3696.1无机化工产品化学分析用标准溶液、制剂及制品的制备第1部分:标准滴定溶液 的制备 HG/T3696.2无机化工产品化学分析用标准溶液、制剂及制品的制备第2部分:杂质标准溶液 的制备 HG/T3696.3无机化工产品化学分析用标准溶液、制剂及制品的制备第3部分:制剂及制品的 制备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羟乙基纤维素副产硝酸钠sodiumnitrate of hydroxyethylcelluloseby-product 羟乙基纤维素生产过程中通过蒸发结品,精制提纯的副产工业硝酸钠.
注:以下简称副产硝酸钠.
4要求 4.1外观 外观应为白色结晶或细小结晶,允许带浅灰色、浅黄色或淡粉红色.
4.2理化指标 副产硝酸钠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T/CIEP 0031-2023 表1副产硝酸钠理化指标 序号 项目 指标 1 硝酸钠(NaNO ),w/% ≥97. 0 2 水分,/% ≤2.0 3 亚硝酸钠(NaNO.),w/% ≤0.10 4 碳酸钠(Na.CO),w/% ≤0.10 5 硫酸盐(以Na SO计),w% ≤0.06 6 硼酸(H B0.),w/% ≤0.2 7 铁(Fe),/% ≤0. 005 8 重金属(以Pb计),w/% ≤0. 005 注1:除水分、铁、重金属指标外,其他指标均以干基计.
注2:水分以出厂检验结果为准.
5试验方法 5.1一般规定 未注明其他要求时,试剂均应为分析纯试剂.
水应为GB/T6682规定的三级水.
未注明其他要求时, 标准滴定溶液、杂质标准溶液、制剂及制品制备,均应符合HG/T 3696.1、HG/T3696.2、HG/T3696.3 的规定.
5.2外观 外观检验可在自然光下用目视法判定.
5.3理化指标 5.3.1硝酸钠含量 硝酸钠含量测定应按GB/T4553执行.
5.3.2水分 水分测定应按GB/T4553执行.
5.3.3亚硝酸钠含量 亚硝酸钠含量测定应按GB/T4553执行.
5.3.4碳酸钠含量 碳酸钠含量测定应按GB/T4553执行.
5.3.5硫酸盐含量 硫酸盐含量测定应按GB/T4553执行.
5.3.6硼酸含量 硼酸含量测定应按GB/T4553执行.
5.3.7铁含量 铁含量测定应按GB/T4553执行.
5.3.8重金属含量 重金属含量测定时,应称取2g样品,溶于20mL水后,按GB/T9735测定.
溶液呈暗色不应深于标 准比色溶液.
标准比色溶液制备时,应取1mL溶液中含Pb0.01mg的铅标准溶液与样品同时同样处理.
6检验规则
T/C1EP 0031-2023 6.1检验类别 检验应包括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出厂检验 6.2.1产品应经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2.2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2的规定.
6.3型式检验 6.3. 1 型式检验项目应符合表2的规定.
6.3.2 正常生产情况下,型式检验应每年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 更新生产工艺,主要原料成分或成分含量变化,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停产1年后,恢复生产时: (P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表2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要求 试验方法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外观 4. 1 5.2 2 硝酸钠 表1的序号1 5.3.1 < 3 水分 表1的序号2 5. 3.2 ! 亚硝酸钠 表1的序号3 5.3.3 5 碳酸钠 表1的序号4 5.3.4 < 6 硫酸盐 表1的序号5 5.3.5 7 硼酸 表1的序号6 5.3.6 - 8 铁 表1的序号7 5. 3.7 9 重金属 表1的序号8 “√”为必检项目, “一”为非必检项目, 5. 3.8 注: 6.4组批 采用相同材料,相同生产条件,连续生产或同一班组产生的产品应为一批. 每批产品上限应为生产 周期168h的产量或产量10t. 6.5抽样与采样 6.5.1抽样:应从同批产品垛里随机抽取2袋样品. 6.5.2采样单元数应按GB/T6678确定. 6.5.3采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采样时,应将采样器自包装袋上方插入至料层深度的3/4处采样: b) 样品应混匀,用四分法缩分至500g,分装入两个干燥、清洁的广口瓶或塑料袋中,密封: 瓶或袋上应粘贴标签,应注明生产商名称、产品名称、批号、采样日期和采样者姓名: (P 一份应作为实验室样品,另一份应保存备查,保留时间不应少于2年. 6.6判定规则 6.6.1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采样复验,复验结果有一项指标不符 合本文件规定时,应判为不合格. 6.6.2检验结果应采用GB/T8170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判定.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