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35. 240. 01 CCS 1 70 体 标 准 T/CPRA 2000. 32024 舞台艺术表演数字化录制技术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 Technicalrequirementsfordigitalrecording ofstageperforming art Part 1:General requirements 2024-10-15发布 2024-10-15实施 中国公共关系协会文化大数据产业委员会发布
T/CPRA 2000.3-2024 目次 前言 III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3.1舞台艺术表演 stage performing art- 4录制流程 1 5录制项目组织 2 5.1原则 2 5.2组织要求 3 5.3人员和职责 3 6录制方案编制 3 6.1概述 3 6.2编制步骤 5 6.3通用录制对象及录制内容 7 6.4录制工具 13 6.5录制数据格式 18 7录制实施 20 7.1概述 21 7.2录前准备 21 7.3数字视频录制过程 27 7.4数字音频录制过程 29 7.5数字图像录制过程 29 7.6文字录制过程 31 8数据存储 31 8.1编目要求 31 8.2安全要求 31 8.3存储设备要求 32 附录A- 33 附录B- 34
T/CPRA 2000.3-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 规定起草.
本系列标准预计分为如下10部分: 一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戏曲: 一-第3部分:话剧: 一第4部分:歌剧: 第5部分:舞剧: 一第6部分:音乐剧: 第7部分:杂技: 一一第8部分:音乐表演: -第9部分:曲艺: 一一第10部分:木偶剧.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公共关系协会文化大数据产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数字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号外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玖扬科技 有限公司、伏羲云(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代柳梅、周广明、戴斯科、高凯、蒋鉴、尹晖、刘海舰、姜卉瑛、许菁、 沈虹、薛晓鹏、崔义娜、陈磊、刘志军、刘畅、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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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PRA 2000.3-2024 舞台艺术表演数字化录制技术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舞台艺术表演数字化录制的录制流程、录制项目组织、录制方案编制、录制实施、数 据存储等通用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文化机构开展舞台艺术表演代表性项目的数字化录制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标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未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T/CPRA2000.1-2021文化遗产数字化采集技术要求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31219.2-2014图书馆馆藏资源数字化加工规范第2部分:文本资源 GB/T31219.3-2014图书馆馆藏资源数字化加工规范第3部分:图像资源 GB/T31219.4-2014图书馆馆藏资源数字化加工规范第4部分:音频资源 GB/T31219.5-2014图书馆馆藏资源数字化加工规范第5部分:视频资源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舞台艺术表演stage performing art 舞台艺术表演是指那些利用现实的、虚拟的,甚至是假定的舞台为主要表演、表现空间,以演员的 表演、技能展示为中心表现形式的各个艺术门类的总称.
舞台艺术表演主要包括戏曲、话剧、歌剧、舞 剧、音乐剧、杂技、音乐表演、曲艺、木偶剧等.
舞台艺术表演包含舞台科技.
4录制流程 舞台艺术表演数字化录制流程如图1所示,主要包括录制项目组织、录制方案编制、录制实施、数 据存储4个环节,其中,录制项目组织环节中规定了原则、组织要求、人员和职责3个部分:录制方案编 制环节中规定了编制步骤、通用录制对象及录制内容、录制工具、录制数据格式4个部分:录制实施环 节中规定了录前准备,数字视频录制过程、数字音频录制过程、数字图像录制过程、文字录制过程5个 部分:数据存储环节中规定了编目要求、安全要求、存储设备要求3个部分.
T/CPRA 2000.3-2024 录制项目组织 录制方案编制 录制实施 数据存储 图1录制流程 5录制项目组织 5.1原则 5.1.1录制方案编制原则 舞台艺术表演数字化录制方案编制应遵循如下原则: a)全面性:编制录制方案时,需要考虑录制对象[见第6.3节)]的覆盖范围及其全面程度,宜 全面和详尽地列出有助于反映舞台艺术表演项目的内涵和特点.
宜在录制方案中,纳入体现舞 台艺术表演项目不同时期、不同表演团体(或个人)所星现出的艺术特点,并重点关注舞台艺 术表演项目在当下的情况.
b)整体性:编制录制方案时,需要考虑舞台艺术表演项目与其所在时空和其他文化事项的关联性, 宜将体现这种关联性的对象纳入录制方案.
c)适用性:编制录制方案时,需要考虑录制方式[见第6.3节]与录制对象之间的匹配程度,以 便客观、真实、最大化地记录舞台艺术表演项目各方面的信息.
宜根据文字、图片、录音和录 像等录制方式特点,针对不同录制对象确定适宜的录制方式.
5.1.2录制实施原则 舞台艺术表演数字化录制实施应遵循如下原则: a)主体性:宜尊重舞台艺术表演项目创作者(群体)及其所在团体在舞台艺术表演项目创作中的 主体地位,尊重并突出其对于舞台艺术表演项目的认知与表达,尊重其在创作和表演时的习惯、 惯例和主观意愿,以其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开展录制实施,对其不希望或不宜公开的内容予 以保密.
b)规范性:文档的编写,图片、音频、视频的拍摄和录制宜符合统一技术要求,信息填写规范, 便于统一管理[见第6.5节].
c)客观性:录制内容和录制过程宜客观、真实,尊重舞台艺术表演项目自身的特点和实践规律.
数字资源后期处理时宜最大化保留反映舞台艺术表演项目的内涵和特点,不宜作有违这一原则 的过度艺术化工作和阐发.
d)完整性:录制内容宜全面详尽,充分记录舞台艺术表演项目各方面情况,以便后续查阅和应用.
录制实施工作的内容、方式和人员团队宜前后延续、相互衔接,根据舞台艺术表演项目传承发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