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43. 040 CCS T47 T/HEVCA 海南省电动汽车与充电设施协会团体标准 T/HEVCA4-2024 电动汽车充电桩僵尸桩及故障桩评判与处 理方法 Evaluation and treatment methods forinactive and faulty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piles 2024-10-18发布 2024-11-01实施 海南省电动汽车与充电设施协会 发布
T/HEVCA 4-2024 目次 前 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判定方式 5处理方法.
附录A(规范性)僵尸桩及故障桩判定
T/HEVCA 4-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海南省电动汽车与充电设施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海南省电动汽车与充电设施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海南省电动汽车与充电设施协会、海南省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上海启源芯动力 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省充换电一张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省充电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中油绿色能源 (海南)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海南)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海南电力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绿动 未来投资集团(海南)有限公司、海南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公 共充电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海南奥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车库电桩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海南福度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万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海南职业技术学院、海口 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恒力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融和智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上海融青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上海玖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何瑞辉、宏武、郭国柱、陈焕飞、符祥壮、孙俊伟、何文卫、林尤超、陈淮、 罗浩亮、周文杰、陈志新、黄浩、陈积富、苏斌、李伟宁、栓柱、盛辉、夏继尧、林杰、白少飞、钱勇、 肖遥、李士汉、黄良毅、陈光、王玉超、余佳杰、陈元福、王运豪、伍妍、王颖欣、何旭、吴晓颖、 潘慧献、陈伟燕、吴传麒、张昌章、何滨华、来瑞俊.
T/HEVCA 4-2024 电动汽车充电桩僵户桩及故障桩评判与处理方法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传导式充电系统(以下简称“充电桩”)故障桩及僵尸桩的判定方式、处理 要求及处理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公共的电动汽车传导式充电系统的运营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9317-2021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充换电服务运营商charging and battery swap service operator 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充换电服务的提供者.
注:充换电服务运营商可包括充换电服务平台运营商和充换电设施运营商,简称运营商.
[来源:GB/T 29317-2021 9.3] 4判定方式 4.1故障桩的判定方式 4.1.1主动探测 4.1.1.1运营商应主动向“一张网平台”推送充电桩的心跳数据.
对于已投入运营的充电桩,心跳数 据中断超过24小时的,可判定为故障桩.
4.1.1.2“一张网平台”可电话通知运营商,若运营商在2小时内恢复充电桩正常运营,不判定为故 障桩.
4.1.2接收 4.1.2.1当接收到群众反映或12345,由“一张网平台”通过电话通知运营商,如在2小时内恢 复运营,则不判定为故障桩,否则判定为故障桩.
桩.
4.2僵户桩的判定方式 僵户充电桩的判定方法包括以下方式: a)已判定为故障桩,且在“一张网平台”通报后3个工作日内仍未完成整改或,判定为僵户 桩: b)已判定为故障桩,故障桩状态持续超过一个月,且该时段持续无订单数据,判定为僵尸桩: c)如充电桩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运营,且该不可抗力因素已持续6个月以上的,判定为 僵尸桩.
T/HEVCA 4-2024 4.3故障桩及僵尸桩的判定流程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5处理方法 5.1故障桩处理方法 5.1.1运营商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故障桩存在的间题完成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并应提交至“一张网 平台”备案.
5.1.2运营商未在5个工作日内向“一张网平台”整改完成情况的,由“一张网平台”进行通报, 接到通报3个工作日后仍未完成整改或的,将该桩按照僵尸桩处理.
5.2僵尸桩处理方法 5.2.1充电桩被判定为僵尸桩,接到“一张网平台”通知后,运营商应在2小时内响应,并在2个工 作日内核实故障原因.
若充电桩无法在12小时内恢复使用,应在运营商平台及“一张网平台”下架该 充电桩或显示该充电桩故障,可在充电桩上设置指示牌.
5.2.2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运营的僵尸桩,应在不可抗力因素结束后的24小时内恢复运营.
5.2.3对于可联系的运营商的僵尸桩,在“一张网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后,仍然未整改的,运营 商应自行拆除僵尸桩.
如运营商不自行拆除的,交由所在市县的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拆除.
5.2.4对于失联的运营商的僵尸桩,在“一张网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后,仍然无运营商认领的, 由所在市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