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PADCA 003-2024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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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 99 CCS A 16 T/HPADCA 海南省民政事业发展促进会团体标准 T/HPADCA003-2024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juvenile rescue and Protection Center 2024-12-24发布 2024-12-31实施 海南省民政事业发展促进会 发布
T/HPADCA 003-2024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体要求. 4.1服务原则 4.2服务对象, 4.3服务内容, 5机构要求, 6 5.1资质 6 5.2场地.. 5.3设施设备, 5.4人员.. 5.5制度建设, 5.6标志标识, 6管理要求. 6.1建构分级联动体系, 6.2资源统筹, 6.3服务质量管理 6.4服务档案管理 6.5安全管理 7评估与改进.

7.1绩效评估, 7.2评估周期. 7.3评估方式, 8 7.4评估内容.

8 7.5监督. 7.6评价改进, 附录A(规范性) 未成年人教助保护中心统一标识 10 A.1运用范围 10 A.2运用说明, 10 A.3“海南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系列品牌 10 附录B(资料性) 受助未成年人基本信息表 附录C(资料性) 受助未成年人教助情况表 15 参考文献, 17
T/HPADCA003-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海南省民政事业发展促进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海南省民政事业发展促进会、海南省民政厅、海南速易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海南省教助管理站、海南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海南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海南省青少年基金会、 海南省留守儿童关爱志愿者协会、海口市民政局、海口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陵水黎族自治县民政 局、陵水县未成年人教助保护中心、定安县民政局、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乐东黎族自治县民政 局、海南省妇女儿童医学中心、海口市妇幼保健院、中屿(海南)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海南医科大学第一 附属医院、三亚市中医院、海南省心理咨询行业协会、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省海政社会工作服务中 心、海南省医药行业协会、海口普信永和会计师事务所、海南三智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海南热带海洋 学院、海南瑷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法立信(儋州)律师事务所、海南省友善社会工作发展中心、 儋州市尚巧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海口市第四人民医院、海南医科大学、海南省海口技师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燕、耿甜甜、何志贵、杨宁、蔡良、廖海斌、符珊梅、王宝元、王建坡、 魏士博、黎平、何坤、向鹏、唐理、刘胜福、胡环绕、利声秀、马东、高中冠、张娟、李芳、张钦、陈 军、郭丽、杨玉红、张蕾、袁廿一、乔娜、吴艳慧、李巍、林妍、鲁红、冯钊、陈刚、秦龙、秦浩、 杜海颖、陈青、陈友峰、陈丹、林晓妍、周艳玲、徐百超、朱宏锐、王国宁、陈文文.

T/HPADCA 003-2024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机构要求、管理要求以及评估与改 进.

本文件适用于海南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0001.9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13495.1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 GB/T28224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 MZ/T058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MZ/T086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引 JB111-2008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minor assistanceandprotectionfacilities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的,对生活无着的流浪或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 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 关爱服务等工作的专门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和设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科(室)的救助管理站.

3.2 留守儿童left-behind children inruralareas 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 的未成年人.

3.3 流动儿童Migrantchildren 指流动人口中0-17周岁儿童.

3. 4 困境儿童at-riskchildren 年龄在14~18岁之间,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或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 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伤害等导 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4总体要求
T/HPADCA 003-2024 4.1服务原则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和部门 协同、社会参与、属地管理的原则.

4.1.1依法保护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

4.1.2利益最大化 应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1.3隐私保护 应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及家庭隐私,确保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2服务对象 未成年人,重点关注和服务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和困境儿童.

4.3服务内容 4.3.1教助保护内容 4.3.1.1负责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 监护责任.

4.3.1.2负责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 计划和工作方案.

4.3.1.3负责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 导和技术支持,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政策 支持.

4.3.1.4负责指导开展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基本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更新.

4.3.1.5负责协调开通未成年人保护专线,协调推进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技术指导、精 神关怀等线上线下服务,针对重点个案组织开展部门会商和帮扶救助.

4.3.1.6负责组织或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

4.3.1.7负责支持引进和培育儿童类社会组织、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 爱保护和困境儿董保障工作,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4.3.1.8负责组织开展留守儿量、困境儿董、散居孤儿等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

4.3.1.9负责对流浪儿董、困境儿量、留守儿董等未成年人依法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支持.

4.3.1.10负责协助司法部门打击拐卖儿童、对儿童实施家暴以及胁迫、诱骗或利用儿童乞讨等违法犯 罪行为.

4.3.2服务方式 4.3.2.1工作人员接待报告人时,应询问并按附录B、附录C记录相关信息.

对于单位、组织报告的 未成年人求助需求,应要求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4.3.2.2工作人员应核实基本信息和困境情况,初步判断未成年人的风险及需求.

4.3.2.3当发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安全存在重大风险时,需要立即采取措施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 现场进行应急处置.

包括但不限于: 一一当未成年人需要进行伤情(病情)处置或鉴定时,应及时将未成年人护送至医疗机构: 一一当发现未成年人近期存在自伤/自残/自条行为,在排除其受伤害风险前,应确保未成年人身 边有可靠的照顾人/工作人员随时监护和陪伴: -一若符合受监护侵害情形,应依据MZ/T086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4.3.3个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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