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安全检查 标准表 序 号 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A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1.2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 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 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 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 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 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GB 500162014 3.1.2 条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 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 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 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 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 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 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 2 GB 500162014 3.1.4 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 条 类别确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 3 GB 500162014 3.1. 4 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 条 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 GB 500162014 3.2.2 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 条 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 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 5 GB 500162014 3.2.3 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 条 级:当为建筑面 积不大于500m²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m²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 3.2.9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 GB 500162014 3.2.9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条 3.2.11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 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 于1.00h.
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下列建筑构件可 GB 500162014 3. 2. 11 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 条 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 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 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和屋顶
序 号 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承重构件: 2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 件: 3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和屋顶承 重构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 8 3.3.1 3.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医 GB 500162014 条 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3.3.5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 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 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 9 3.3.5 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和设置独立 GB 500162014 条 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 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 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9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 第 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1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3.9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 GB 500162014 条 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 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隔墙上需开 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注: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 11 GB 500162014 3. 4. 1 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 条 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 定执行.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 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 3.4.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2 GB 500162014 3. 4.2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条 30m. 3.4.8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 第 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 1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4.8 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 GB 500162014 条 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m²)时,可 成组布置.
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 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 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 GB 500162014 3.4.12 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序 号 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条 第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 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3.7.1 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 条 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7.2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 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²,且同一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 16 3.7.2 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 GB 500162014 条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²,且同一时 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²,且同一时 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²,且同 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 5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 层 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注:1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 时, 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丙类液体折 算.
2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 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 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 17 GB 500162014 4. 2.1 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 条 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 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 加25%. 4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 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 间距的较大值.
6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50m²,总容量不大于200m²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 规定减少50%.
7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 压界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由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 3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第 4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²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 8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2.2 的地上式固定项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GB 500162014 条 5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数 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施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 不宜小于0.4D 6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1000m²时,储罐之间的防
序 号 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²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2m. 4.2.5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 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
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 下列规定: 1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不 大于1000m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 排:2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 第 量.
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 1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4.2.5 罐容量 条 的一半; 3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罐壁的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 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4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应 为1.0m~2.0m,在防火提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 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均 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 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4.4.2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 罐的直径.
20 GB 500162014 4.4.2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时,应分组布置,组内 条 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
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20m.
第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当泵房面向储 2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 4.3 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至 GB 500162014 条 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泵与储罐之间的距离 不限.
6.1.3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 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 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2 GB 500162014 6.1.3 外墙的耐火极限.
条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 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 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 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6.2.9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 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 23 GB 500162014 6.2.9 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 条 缆、电线等.
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 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
序 号 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
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 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 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建筑内的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垃圾道的排气口应 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能 自行关闭.
5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 热通量测定法》GB/T27903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 求.
6.2.10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 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上.
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建筑的外窗,不应影响 外部灭火救援行动.
6.4.5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 不应小于0.9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 2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24 GB 500162014 6.4.5 3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 条 限不应低于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 启; 5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 门、窗、润口.
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6.4.7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 和扇形踏步:确需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 25 GB 500162014 6.4.7 面角度不应大于10°,且每级离扶手250mm处的踏步 条 深度不应小于220mm.
6.4.8建筑内的公共疏散楼梯,其两梯段及扶手间的水平 净距不宜小于150mm.
6.5.1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 开防火门.
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 有信号的功能: 26 GB 500162014 6.5.1 2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 条 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
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 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3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 关闭功能.
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4除本规范第6.4.11条第4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