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040 CCS X 83 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568-2024 代替SN/T1568-2005 进出口保健食品检验规程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healthy foods for import and export 2024-12-31发布 2025-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
SN/T 1568-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文件名称”更改为"进出口保健食品检验规程”; 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内容”(见第2章;2005年版的第2章); -更改了“抽样”的内容(见第4章;2005年版的第4章); 更改了“感官检验”的内容(见5.2;2005年版的5.1); 更改了“理化检验”的内容(见5.3;2005年版的5.2); 更改了“检验结果的判定"的内容(见第6章;2005年版的第6章); 删除了“检验有效期"(见2005年版的第8章).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祖勇、徐华珠、雷美康、周景、姜芝英、郑楠琪.
本文件于2005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SN/T 1568-2024 进出口保健食品检验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进出口保健食品的抽样、检验、检验结果的判定及不合格的处置.
本文件适用于进出口保健食品的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5009.2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pH值的测定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67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 SN/T0188.2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第2部分:衡器鉴重通则 SN/T1642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检验通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文件.
3.1 有害杂质和异物harmful and foreignmatter 碎石、碎玻璃、头发、指甲、金属物、蚊蝇等昆虫户体及其他污移物.
4抽样 4.1检验批 以一申报批为一检验批.
同一检验批的产品应具有相同的特征,如包装、标记、产地、生产批号和等 级等.
SN/T 1568-2024 4.2抽样方案 按企业提供单证所列品名、生产日期及批号、数/质量、唛头等与实际货物核对相符合后,在堆垛物 的上中下各部位随机抽取代表性包装件.
4.3抽样数量 抽样数量按SN/T1642规定执行.
4.4样品的抽取 取样应在洁净的环境中进行,对于需要检测微生物的,要做到无菌操作.
从抽取包装件中每件抽取 一定数量的样品,样品量以满足检测和留样需要为限.
样品均分成4份,分别用于感官、理化、微生物检 验和留样.
4.5样品的保存 样品应附有标签,注明品名及规格、检验批号、申报号、抽样人和抽样日期,并封存备查.
样品的保 存要符合对应产品的贮存要求.
样品保存期为出具检验报告之日起6个月.
5检验 5.1总则 根据监督管理需要,按照系统布控指令对进出口保健食品实施现场查验/现场检查和(或)监督 抽检.
5.2感官检验 5.2.1检验条件 检验场所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清洁、卫生、无异味,具备一定的防疫设施.
5.2.2检验器具 根据产品配置相应的器具,如白搪瓷盘、镊子、筛网、勺子等.
5.2.3感官要求 按 GB 16740的规定执行.
5.2.4粉状的目数测定 将检样放在筛内,经振摇后能按该检样目数要求全部过筛.
5.3理化检验 5.3.1营养素和功效成份 按国际条约、协定、输人输出国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执行.
5.3.2液态的pH 按GB5009.237的规定执行.
SN/T 1568-2024 5.3.3总神 按 GB5009.11的规定执行.
5.3.4铅 按GB5009.12的规定执行.
5.3.5总汞 按 GB5009.17的规定执行.
5.4微生物检验 5.4.1菌落总数 按GB4789.2的规定执行.
5.4.2大肠菌群 按GB4789.3的规定执行.
5.4.3沙门氏菌 按GB4789.4的规定执行.
5.4.4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4789.10的规定执行.
5.4.5霉菌及酵母计数 按 GB4789.15的规定执行.
5.5真菌毒素 按 GB16740的规定执行.
5.6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按 GB16740的规定执行.
5.7包装检验和标签审核 5.7.1外包装检验 包装物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霉变、无污染,牢固、无破损.
5.7.2内包装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4806.1的规定,包装物或容器应端正、完整、清洁,封口无破损、无泄漏.
5.8标签审核 5.8.1进口预包装保健食品的标签审核 进口预包装保健食品的标签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GB7718和具体产品的标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