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CI制作安装合同 工程名称: 承包人: 分包人:
合同条款 承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充分协商,签 订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本工程范围内的CI形象分包工程.
1.5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设计方案范围内CI形象工程(办公区、生活区及施 工区)包括CI设计、制作、过程服务及跟踪等与本分包工程相关的全部工作内容.
乙方必须 按照甲方确定的设计方案、系统功能、设备材料,承包整个项目的CI供应并保证供应及时.
二、合同价款及支付: (一)CI形象工程总造价 1.本CI形象工程总价暂定: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其中不含 税价款为人民币 元,增值税税金为人民币 元,费率费用 明细及计算方法见后附.
本合同约定价格的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 税率调整,则价税合计的价格相应调整,以开具发票时间为准.
2.本合同价款包含材料费、安装人工费、运输费、利润、税金、规费、保修费等全部费用.
(二)工程款支付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程进度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1.过程付款: 2.结算付款: 3.每次付款前,经甲方审核确认后3日内,乙方提供与当期甲方确认量等额 的按合同约定税率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原件及抵 扣联电子版扫描件.
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保证信息完整、内容规范,备 注栏按甲方给定信息备注清楚,否则退回重开: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 已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废或者红冲;每出现一张未经甲方同意私自作废或 者红冲发票,按照1000元/张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从当期付款中扣除,并在结算 中扣除:同时乙方承担因擅自作废给甲方造成的责任及损失.
甲方在收到乙 方增值税发票且经验证合法有效后付款.
4.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后,次月必须在税务网进行抄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 将已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废.
乙方承担因擅自作废给甲方造成的责任及损失.
5.支付方式:采取网上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e点通或其他合法有效 的付款方式(乙方承担全部贴息费用和手续费)进行支付.
6.甲乙双方纳税人相关信息: 甲方信息 乙方信息 备注 全称 纳税人身份 税号 账号 该开户行为乙方基本 开户行 账户,收款账户为基 本户或者乙方指定的 本单位其他账户 地址 电话 乙方电子邮箱(必填): 乙方在开具发票前,需向甲方确认上述开票信息,否则,由于乙方未向甲方确认导致开 票信息与实际不符,造成发票无法抵扣等问题,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三、工期: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于年月日进场,到年月日前完成全部 工作并满足甲方要求.
(具体时间甲方通知时间为准) 2.在履约过程中,因为变更所影响的工期或甲方责任、不可抗力等造成工期延期的,经
甲、乙双方签证认可后作出工期调整,以此确定完工日期.
四、供货及安装 1.本工程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有关施工安装规范进行施工 2.乙方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满足甲方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要求 乙方更换,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申方工程施工期内CI物品的移位由乙方负责,甲方安排人员协助.
4.甲方工程施工期结束后,如甲方需要将现有CI物品转移到其他工地安装,拆除、安装 均由乙方负责.
如需添加物品,费用另行计算.
五、维修保养 本工程保修期,自本CI工程完工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至甲方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之日止.
保修期内,如CI物品发生损坏,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 派人员维修,若非因甲方人为原因导致的,乙方免收一切费用.
六、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场地及施工用电.
2.按工程进度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3.委派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
处理并协调甲乙双方在施 工中发生的有关事宜.
4.工程完工后,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验收.
5.组织验收和办理结算.
(二)乙方责任: 1.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凡施工期间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均 由乙方负责并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
2.施工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
设备和器材验 收前均由乙方妥善保管,如有损坏和遗失均由乙方负责.
3.服从甲方安排,遵守施工现场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并办理有关的手续; 4.对施工期内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负责免费返修.
5.对现场已完工的建筑及建筑装修、设备、器具有保护的责任,施工时如损坏甲方 或住户财产,由乙方负责赔偿.
6.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免费拆、安.
7.乙方进入施工现场,须遵守甲方现场相应管理制度.
七、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战争、天灾等)外,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否则,违约方须向 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造价1%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 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日,按工程总造价的1%向申方计付违约 金.
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除支付上述款项及返还甲方全部已付款项 外,还须按合同总价款的10%向申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申方损失的,乙方还应 就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CI物品若由于本身质量问题而影响甲方工程形象,乙方必须在48小时内无偿更 换、返修,直至达到甲方要求标准.
八、其他事宜: 1.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7天 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补充协议.
3.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先行协商,若协商不成时,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签字认可的设计施工方案及其它经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 部份,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5.本合同及其附件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6.本合同一式陆份,申方肆份,乙方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中乙方注明的电子邮箱需是有效(须保证能够正常使用),若使用电子邮件等 数据电文形式的,此数据电文进入乙方提供的电子邮箱运营商服务器即视为收到.
九、附则 合同订立地点:新疆乌鲁本齐市天山区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附件1法人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