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物资采购与供应合同 工程名称: 甲方: 乙方: 填制说明 1.本合同适用于除钢筋、商品砼以外的工程实体物资采购合同.
2.文字字体采用宋体小四、行距等均已设定好,未经公司允许,不得擅自调整.
3.填制须知.
3.1常用计量单位:米(m)、平方米(m²)、立方米(m)、吨(t)、公斤(Kg)、升(L).
3.2采购清单“数量”小数位保留规则:按吨计量,保留3位小数:按计数(如个、橙、扇、桶、卷、捆、盘、 件、根、套等)计量,保留整数:其他一律保留2位小数.
3.3以“桶、卷、捆、盘、件、根、套”等作为计量单位的,必须在规格栏标注常规计量单位下的数据(如 15Kg/桶,100m/盘等).
3.4货币单位:亿、万、仟、佰、拾、元、角、分.
3.5价款大写: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
4.具体条款填制说明.
4.1甲方纳税人相关信息.
甲方: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65000022859700XU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39号 电话: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红山路支行 账号:6500 1613 8000 5000 2245 4.2乙方纳税人相关信息.
纳税人身份、发票信息根据乙方实际在口内打“√”选填,其他据实填写.
4.3合同单价调整 第1.6条,若单价固定则选(1):若单价可调则选(2),并在第(2)款中明确具体的调差办法.
4.4质量保证期.
(1)用于工程实体的防水材料和外墙防渗漏材料,质保期为1825天: (2)用于工程实体的其他材料(不含钢筋、商品砼)质保期为730天: (3)用于工程实体的钢筋、商品砼,质量保证期为工程设计使用年限: (4)临设等非实体用材料和设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5预付款 除电梯及需要定制加工的特殊物资设备以外,其他物资设备无预付款.
4.6合同未尽事宜,可在第14.6条中进行补充,若没有则填“无”.
,,号,,《》, 额”均填“0”.
4.8若合同约定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含税价款=合同价款(含增值税)÷(1税率),增值税 =不含税价款×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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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与供应合同 签订时间:20年月日 签订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 买受人: (以下称为甲方)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出卖人: (以下称为乙方)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身份:口一般纳税人口小规模纳税人口其他 发票种类及税率:口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口增值税普通发票 注册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承包的 工程所用石材采购与供应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愿共同遵守.
1.采购与供应 1.1本合同价款(含增值税)暂定:(大写) (Y 元),其中不 本合同约定价格的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税率 调整,则价税合计的价格相应调整,以开具发票时间为准.
1.2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物资的数量为暂定量,乙方按附件1《计划采购与供应物资清单》所 列品种和规格供货,最终以经甲方验收合格实际数量为准.
1.3本合同所来购与供应物资的计价、结算和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
1.4本合同所来购与供应物资的计量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公制计量单位(除技术规 范标准另有规定外).
1.5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物资的单价,指运抵本工程施工现场指定地点交货综合价,包括货 物费、深化及排版费、加工费(包含但不限于切割费、倒角费、磨边抛光费、开槽费、酸洗面加工费、 六面油性防护处理、背筋、背胶费等)、包装费、检测费、装卸费、运输费、税金、乙方合理的利润、 管理费、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向有关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以及政策性文件所规定的各项应 有费用等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全部价款与费税,除本合同第1.6条规定的因素外,不得因 政府政策变动、市场环境改变、税率调整等而调整.
1.6本合同综合单价按下列第(1)种办法进行调整.
(1)综合单价包干,价格不可调整.
(2)具体调价办法: 2.质量要求 2.1乙方应在交货同时向甲方提供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物资制造商出具的书面质量保证书.
2.2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物资,应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_《天然饰面石材试 验方法》(GB/T9966-2001)、《饰面石材用胶粘剂》(GB24264-2009)、《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2010)及行业标准《天然石材墙地砖》(ICT2386-2016),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经本工程所在地 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或单位检测中心检验必须符合国标要求.
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出现 新的国家标准,则以更新后的标准为准.
2.3乙方的物资供应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甲方ISO14000环境体系及 OHS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
2.4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物资的质量保证期自峻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以颁发的工程峻工验 收证书所载日期为准)730天.
2.5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无条件的向甲方提供缺陷产品的免费维修、更换等服务.
针对甲方提 出的书面要求,乙方必须在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如有必要,乙方在3日内指派专人到现场解决, 因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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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不论任何原因,乙方借故推脱或拒绝甲方提出的维修、更换等服务请求,甲方有权自行 解决,实际发生的维修或更换等费用,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货款中扣除,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维修或更换物资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6个月.
2.7质量保证期内,如因乙方产品质量导致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 承担.
2.8其他质量要求: (1)进场石材颜色必须跟封样样品一致、厚度允许偏差在标准之内(土0.1mm).
(2)物料进场进行抽检,如果抽检发现一处不合格,则此类产品全部不合格.
加的综合验收如出现色差等问题供应商必须无条件进行退货.
(4)石材质地良好、坚硬、耐久、成色好,具有统一的强度、颜色和纹理,不含石坑水、缺陷、裂 缝、突变、斑块或其它影响外观或结构完整性的矿物或其它有机性瑕疵.
(5)加工工艺不得缺少以下程序:选板、排版、切割、表面处理、磨边、倒角、编号、烘干、防护、 检验、包装.
(6)石材表面均进行无色防水表面处理,石材吸水率应小于8%.
3.供货时间及地点 3.1供货及通知方式:按批次供货,时间及数量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紧急情况下,甲方可口头通知乙 方发货,手续后补,乙方应予以确认.
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乙方自行承担.
3.2供货地点:乙方负责送货至施工现场卸至甲方指定的卸货地点,并承担费用.
不得雇佣甲 方在班人员及设备装卸货物.
4.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4.1数量验收:甲乙双方在交货现场以过磅、点数、检尺方式进行数量验收,甲方应保证货物 随到随验.
乙方应对在甲方工地现场的称重数据进行确认.
4.2质量验收: (1)进行数量验收的同时,甲方按要求进行尺寸和外观质量验收(以乙方提供的样品为准), 尺寸和外观质量符合要求方可卸车,否则不得卸车.
(2)外观质量符合要求的,甲方及时按规定取样送本工程所在地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专业机 构或单位进行检测.
检测合格视为最终合格.
如甲方、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异议,参照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