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 委托单位:
监理单位: 合同条款 委托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监理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爆破作业项 目管理要求》(GA991-2012)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结构: 二、安全监理费计算规则 三、监理费支付方式 1、签约合同价(含增值税)为:暂定人民币 元(大写: 元).
此合 同价为暂定价,最终以甲方确认的实际结算值为准.
其中,不含税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元,增值税为人民币 元,税率%.
本合同约定价格的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 的税率调整,则价税合计的价格相应调整,以开具发票时间为准.
2、预付监理费:双方签订安全监理合同后,乙方出具监理方案(细则)之前,甲方支付 暂定监理费的 3、月度支付监理费:实际监理费超过甲方预付监理费用后,剩余监理费按照爆破施工 进度,根据甲方每月15日与爆破作业单位核定的月度结算量计算,于次月15日前,由甲 方向乙方支付应付监理费的 .
如因报量资料未及时提交造成无法付款,乙方无 权要求付款 4、每次付款前,经甲方审核确认后3日内,乙方提供与当期甲方确认量等 额的按合同约定税率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原件 及抵扣联电子版扫描件.
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保证信息完整、内容规 范,备注栏按甲方给定信息备注清楚,否则退回重开: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 得擅自将已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废或者红冲:每出现一张未经甲方同意 私自作废或者红冲发票,按照1000元/张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从当期付款中扣 除,并在结算中扣除:同时乙方承担因擅自作废给甲方造成的责任及损失.
甲方在收到乙方增值税发票且经验证合法有效后付款.
5、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后,次月必须在税务网进行抄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 自将已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废.
乙方承担因擅自作废给甲方造成的责任及损失.
6、甲乙双方纳税人相关信息: 甲方信息 乙方信息 备注 全称 纳税人身份 税号 账号 该开户行为乙方基本 账户,收款账户为基 开户行 本户或者乙方指定的 本单位其他账户 地址 电话 乙方电子邮箱(必填): 乙方在开具发票前,需向甲方确认上述开票信息,否则,由于乙方未向甲方确认导致 开票信息与实际不符,造成发票无法抵扣等问题,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相应 损失.
四、监理机构及人员 职务 姓名 身份证号 作业级别 作业证号 联系电话 五、监理期限 自公安机关核准爆破施工手续,监理单位与爆破作业单位同时进场,同时施工,至爆 破工程审批时限到期为止.
六、委托单位的义务 1、告知 委托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监理单位有关爆破作业单位的单位、人员情况,如有变动,及 时通知监理单位.
2、提供资料 委托单位应无偿向监理单位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单位应 及时向监理单位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单位应为监理单位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委托单位应负责协调工 程建设中必要外部关系,为监理单位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4、委托单位代表 委托单位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
委托单位应在双方 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单位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单位.
当委托单位更换 委托单位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单位.
5、委托单位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单位对爆破作业单位的任何意见或
要求应通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向爆破作业单位发出相应指令.
6、支付 委托单位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
七、监理单位义务 1、监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爆被作业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方案施工: (2)爆破有害效应是否控制在设计范围内: (3)审验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资格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4)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清退制度的落实情况: (5)监督爆破作业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落实情况,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 业,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委托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
(6)在甲方爆破资料提供后3日内出具监理方案(细则)原件七份.
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监理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爆破 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关于爆被作业现场 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报告,经安全评估单位和公安机关批准 的设计方案.
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1)监理单位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监理设备.
项目监理 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3)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监理单位更换总监 理工程师时,应提前1~3天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
(4)监理单位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员: a)严重过失行为的: b)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c)涉嫌犯罪的: d)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