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393-2024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氨、硫化氢) 自动监测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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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1393-2024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氨、硫化氢) 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ambient air quality automated monitoring for NH; and HS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2024-12-25发布 2025-07-01实施 生态环境部发布
HJ 1393-2024 目次 前言 1适用范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原理与组成 5安装 6调试 7试运行 - 8验收 9监测系统日常运行维护 13 10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16 11数据有效性判断 17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监测系统安装调试报告 8[- 附录B(资料性附录)监测系统试运行报告 •23 附录C(资料性附录)监测系统验收报告“ 25 附录D(资料性附录)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记录表格 **28
HJ1393-2024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 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中气态污染物(氨、硫化氢)的自动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氨、疏化氢)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的原理与组 成、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中附录A~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4年12月2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HJ 1393-2024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氨、硫化氢) 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氨、疏化氢)自动监测系统的原理与组成、安装、调试、试运行、 验收、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氨、硫化氢)自动监测系统的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日常运 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有效性判断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其他文件被新文件废 止、修改、修订的,新文件适用于本标准.

HJ19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NO:O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 HJ66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 HJ8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NOO 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HJ1394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氨、硫化氢)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点式监测系统point monitoring system 在固定点上通过样品采集单元采集环境空气并测定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浓度的监测系统.

3.2 开放光程监测系统openpathmonitoringsystem 采用从发射端发射光束经开放环境到接收端的方法测定该光束光程上平均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 浓度的监测系统.

3.3 光程opticalpath 开放光程监测系统监测光束从光源发射端到接收端所经过的路径长度.

3.4 零光程zero optical path 开放光程监测系统开展校准或性能测试时的光程.

零光程约等于测量光路中校准池的长度,远小 于测量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浓度时的光程.

3.5 等效浓度equivalent concentration 在开放光程监测系统的测量光路中放置校准池,通入标准气体,根据测量光程与校准池长度的比 例将标准气体浓度值换算为实际校准浓度值,该浓度为等效浓度.

本标准中适用于开放光程监测 系统性能指标检测方法的标准气体浓度值均为等效浓度值.

HJ 1393-2024 4原理与组成 4.1监测系统原理 监测系统分为点式监测系统和开放光程监测系统,原理见表1.

表1监测系统原理 监测项目 点式监测系统 开放光程监测系统 氨 化学发光法/光腔衰荡光谱法/离轴积分腔输出光谱 差分吸收光谐法/可调谐激光吸收光谱法/量子 法/差分吸收光谱法/光声光谐法等 级联激光吸收光谱法等 硫化氢 紫外荧光法/光腔衰荡光谱法/离轴积分腔输出光谱 法等 可调谱激光吸收光谱法等 4.2监测系统组成 点式监测系统主要由样品采集单元、分析仪器、数据处理单元和校准单元组成.

开放光程监测系 统主要由分析仪器、数据处理单元和校准单元组成.

具体组成应符合HJ1394要求.

5安装 5.1监测点位 5.1.1监测点位应符合HJ664要求,监测点的具体位置应根据监测目的和相关技术规范确定.

当地空气污染状况开展调查研究和预监测,评估环境空气氨和硫化氢的浓度水平和变化趋势;监测点 位一经确定应能长期使用,不宜轻易变动,以保证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5.1.3点式监测系统采样口周围、开放光程监测系统光束附近及光束中不能有阻碍环境空气流通的高 大建筑物、树本或其他障码物.

采样口或监测光束与附近最高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为该障碍物 与采样口或监测光束高度差的两倍以上.

5.1.4监测点周围建设情况应相对稳定,宜选择在规划建设完成的区域,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有新 的建筑工地出现.

5.1.5监测点应地处相对安全和防火措施有保障的区域.

5.1.6监测点附近应无强电磁干抗,周围有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通信线路应方便安装和检修.

5.1.7监测点周围应有合适的车辆通道以满足设备运输和安装维护需要.

5.1.8监测点周围不宜存在污水池、垃圾场等明显污染源.

5.1.9监测点应远离振动源.

5.2监测站房及辅助设施 5.2.1监测站房 先核实该建筑物的承重能力.

如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应符合相关临时性建(构)筑物设计和建造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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