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实施关键问题研究报告-摘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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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S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ENERGY FOUNDATION 能源基金会 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实施 关键问题研究报告 StudyontheKeyIssuesRelatedtothe ConstructionandImplementationofMotor VehicleEmissionRecallSysteminChina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2022.3.31 ChinaNationalInstituteofStandardization March31 2022
摘要 实施机动车排放召回是国际通行做法,在美国、欧洲、日 本等国家和地区已经实施数十年,对降低机动车排放水平、提 高大气环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保障制度有效实施,相关 国家和地区均出台了法律或指令,例如美国《清洁大气法案》、 欧盟《机动车排放指令》(70/220/EEC及88/77/EEC)、日本 《环境基本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我国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度”,但未明确具体要求和实施细则.

虽然我国2004年已开始 实施汽车安全召回,并出台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及其实施办法,但排放召回与安全召回管理涉及的主管部门、 适用范围、召回条件、排放信息收集途径、调查与认定规范、 召回监督管理、排放相关零部件信息报告义务等内容均存在一 定差异.

因此,如何开展机动车环境保护环保线索信息收集、 调查分析与认定、召回实施、监督和效果评估等,如何明确市 场监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在召回管理中的职责分工等,成为 制度制定及实施的重要课题.

在能源基金会的支持下,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联合中国环境 科学研究院开展项目研究,重点分析国外机动车排放召回制度 法规及典型案例,梳理国内可能的排放风险线索信息源及挖掘
分析思路,以“沙场练兵”模式开展某典型案例模拟调查,探 索召回全流程要素及配套资源体系,提出部委间高效会同、协 作和共享工作机制建立的相关建议.

经过项目研究,项目组形成以下主要观点和认知: 一、健全完善的召回法律法规制度是确保机动车排放召回 制度实施的基础保障.

通过对国外典型案例分析发现,企业报 告是识别潜在排放风险信息的有效数据来源,严厉的经济或行 政处罚在国外召回制度实施中发挥了重要的威作用.

同时, 召回与其它相关制度衔接是提升完成率的重要手段,如日本实 施的召回与I/M制度关联,有助于确保车辆实施排放召回维修.

二、丰富多样的排放风险数据源和精准高效的数据挖掘方 法是排放召回制度实施的基础和前提.

国内外排放风险信息源 基本相同,而我国相对的更加丰富.

我国主要数据源包括监督 检查数据(生产一致性、在用符合性、监督检查)、企业报告 数据(企业自查、排放零部件报告、技术服务活动)、舆 情数据(举报、境外召回、信访、网络舆情)、环保大数 据(定期检验、遥感监测、路检抽查、OBD远程监控)等.

针 对每类数据源,应结合数据收集渠道和数据质量明确相应的数 据内容、挖掘分析方法和流程,才能实现有效排放危害确定.

其中,信息化和大数据挖掘是下一步排放危害多源数据融合分 析的重点方向.

三、公正科学的排放危害分析与调查是排放召回制度实施 的关键环节.

借鉴汽车安全召回调查经验,充分发挥专家智力 在排放调查案件启动、排放风险分析、排放危害认定、排放效 果评估等全工作链条上的作用,采用联合会商、集体决策和环 环相扣的工作模式,确保调查的公平公正和客观科学.

排放危 害调查与安全调查一致,结合风险严重程度分为生产者主动及 被通知调查分析、监管部门调查两个层级.

与国际基本一致, 可采用的调查方法包括生产者技术交流、消费者问题回访、故 障车辆现场勘察、专家分析评估、工程分析试验等等.

四、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之间分工明确、协作共享是 排放召回制度实施的必要条件.

《大气污染防治法》已明确排 放召回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相关监管职能联 合实施.

结合两部门各自技术特长,基于已有信息资源、技术 资源以及排放召回全链条工作流程,重点探索构建市场监管部 门和生态环境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合信息会商机制, 布一联合监督”的工作模式,联合搭建了以数据信息为核心的 机动车排放召回协同工作机制,最大化行政资源配置,尽量减 少企业负担,提高监管效率.

本项目研究一定程度上支撑了《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 法规的制定,研究组对法规亮点进行了梳理.

主要有以下几方 面:1、生产者责任、召回实施相关时限要求与安全召回保持一
致,确保生产者在履行召回义务时,保持召回监管工作的连续 性和协调性.

2、监管体制具有中国国情,尽量融合市场监管总 局和生态环境部各自技术特长,又明确了监管职责分工及会同 机制.

3、创新性地提出了排放召回要与机动车排放监督检查、 排放检验衔接,督促生产者配合排放危害调查,督促车主积极 配合完成召回,切实减少排放危害.

4、强化召回违规法律责任 执行,召回违规与企业信用挂钩.

为了进一步保障机动车排放 召回贯彻实施,项目组基于理论研究和召回实战演练经验,从 保障配套政策工具供给、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和依法严格排 放召回监管等方面,研究提出了制度实施的政策建议.

特别提示:本项目仅为研究思考,形成的以上观点和引用 的相关分析案例不带有任何倾向性,实际召回管理工作以2021 年7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第40号令)的要求为准.

最后,感谢项目组研究团队的辛苦付出,感谢能源基金会对中 国机动车排放召回和环境保护相关制度的支持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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