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云南省财政厅 云发改物价[2019】425号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等6项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整改 工作的通知 省市场监管局、省人防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 省药监局、各仲裁机构,各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减税降费决策部署,针对今年 以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执行中存 在的问题,按照省领导的重要批示要求,以及减税降费专项巡 视、专项审计工作要求,立行立改、即知即改,现就降低我省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整改的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 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继续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发 [2017]50号)文件中明确降低30%的规定.
二、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8] 76号)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仲裁委管理机制 改革进程,及时完善仲裁收费管理政策.
新政策出台前,仲裁 案件受理费暂按《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 44号)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
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三、云政发【2017]50号文件明确的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 理规范认证费收费标准降低30%,属于国家已停征项目,应按 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文件停征.
各地各部门要严 格落实《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文 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12号)规定执行,自2017年4 月1日起,停止征收该项收费.
四、请各州、市和有关部门严格按本通知及时进行整改,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成拒绝执行.
凡2019年1月1日以来, 实际执行标准高于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对多收取相关费用 必需在2019年8月31日前向原缴费单位进行清退.
五、请省级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收费单位,并督 促所属单位落实通知要求,将落实情况于2019年9月30日前 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六、各州、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组织做好本辖区内降低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政策的贯彻落实,将整改落实情况于2019 年9月30日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七、各收费单位要按本通知规定标准及时变更收费公示内 容,并通过单位门户网站和公共媒体等,向社会公布降低行政 事业性收费标准政策,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省必 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 2019年5月20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5月23日印发
附件 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文件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特种设备检验 1 市场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检测收费管理办法(暂行)及的通知》(云价收费〔2013]94号)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致厅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 2 人防部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 综合[2014]42号) 《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 3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城市道路占用费 通知》(云价房发(1996)248号) A 城市道路挖据修复费 《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城市道路挖据修复收费标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准的批复》(云价房发(1999)232号) 仲裁受理费 5 仲裁部门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